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发布了《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细则》),对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判定原则等作出了规定。
抽样方法
根据《细则》要求,在抽样方法方面,相关检测部门将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同类样品需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
同时,《细则》也对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茶叶包装用纸产品、茶叶金属罐产品等不同类别产品也作出了具体抽样要求:
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对于茶叶包装塑料材质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塑料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
对于茶叶包装用纸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包装用纸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
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
此外,《细则》要求,除以上抽样要求外,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检验依据
在检验依据方面,《细则》对不同类别的茶叶包装产品提出了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具体涉及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以及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相关条目。具体内容如下:
表1 直接接触茶叶塑料包装检验项目
表2 直接接触茶叶纸包装检验项目
表3 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有涂层)检验项目
表4 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无涂层)检验项目
判定规则
《细则》明确,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除上述内容外,《细则》还要求依据现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若检查发现茶叶过度包装初步证据的,需及时报送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